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Z011**** ,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瑜翠街**园**座**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花园**期**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体育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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