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房**厝**座**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车沿金湾区红旗镇虹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交文华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3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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