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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0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小型汽车,在金安大道与河堰路交叉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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