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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粤A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市场内部通道由北往南倒车行驶,至荔福路西华中路路口时,遇芦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桂CA****号牌小型轿车沿荔福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两人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后陈某某在上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0.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4日

 

附: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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