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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浦北县**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路**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E****9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途经佛子岭路、东葛路,沿东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葛茅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陈某某的静脉血液并委托鉴定。经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5.0㎎/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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