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友谊路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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