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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车行至弥勒市熙和路弥勒市高级中学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悔罪。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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