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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村**组**号**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广场**楼**室与同事蒋某某、米某某一同饮酒。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锦绣五溪商业广场胡桃里音乐餐馆门口遇到朋友向某某,因向某某身体不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接受向某某请求后驾驶向某某牌号湘N0NX**小型轿车欲送向回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的住处,后行驶至天星坪房产局路口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7mg/100ml,为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米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及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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