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城**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横街的四方阁酒楼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15分许,陈某某驾驶川A*****丰田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四方阁酒楼地面停车场出发,沿二环路由万年场路口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2020年1月11日1时22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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