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14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DN****号栏板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10线649Km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9.525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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