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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新泰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泰市府前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斗路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出具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社会调查认定其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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