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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图木舒克市**团**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01时20分许,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郭健康、鱼东东在图木舒克市**团团部路段设卡盘查时,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色新Q*****号“**”小型普通客车,后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19mg/100ml,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本案发生于2019年3月2日凌晨,其酒后驾车时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的法定刑为拘役,且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本案也没有造成实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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