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河南省新蔡县**大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H*****的白色丰田普拉多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蔡县北湖路中段鑫源商贸城南门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详见鉴定意见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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