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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现住明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与女朋友华某某在明某某**麻辣店吃饭过程中,因华某某不让陈某继续饮酒而发生争执,并在争抢酒瓶过程中将华某某手腕扎伤。为及时对华某某进行救治,陈某在酒后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华某某的黑E****6牌小型轿车,送华某某去医院,因随身携带的现金不足,遂返回**小区家中取钱,在小区门口因停车与战某发生争执,报警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红旗派出所,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对华某某受伤的手腕进行救治。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5.59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是因紧急救助他人需要,自愿认罪认罚,未发生事故,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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