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市浮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在家。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H*****黑色别克牌威朗小型轿车送朋友回本市珠山区昌江广场,从浮梁县行驶至景东大道珠山公安分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冯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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