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6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头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2时11分,景泰县草窝滩黄茨水限高处执勤人员报警称:有一辆号牌为甘08*****号农用车将限高栏撞断请求处理。草窝滩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该驾驶员叫陈某某,有饮酒嫌疑,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10月20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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