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58********,高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并对其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5时0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镇**庄**村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微机查询,陈某某驾驶证为D证。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6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社会危害后果不大,且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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