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村**号,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U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义县王宅镇往宣平方向行驶。当日0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235国道921公里100米路段处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抽取血样。后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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