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小型汽车,途径永安市大湖镇上甲路口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带至永安市总院大湖分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省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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