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3时2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酒店前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血检测,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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