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山庄**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董腾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6****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北新区旭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园东路和毕洼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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