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时25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2****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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