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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现住灌云县********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灌云县四队镇孟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付岔村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四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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