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取保侯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侯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中午12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J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吴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冈中社区杨韦村马小桥北侧一东西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苏J3****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4.2毫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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