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冀ARA071小型轿车行驶至铁九线48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无前科,系初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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