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号**室,经商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与嘉华路口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1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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