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与昆仑大街交口,被高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7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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