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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现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安县畛河大道与体育场北口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2mg/100mL,执勤交警立即安排医疗人员采集其血液,并送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距离短,未发生事故,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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