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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洋县**镇**村**组。2017年5月27日陈某因犯行贿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1日被释放,同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洋县北环路文武学校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民警随即将陈某某带至洋县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其体内血样进行提取。

2020年6月15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1.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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