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生产**,住济南市长清区***路***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大学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黑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下北侧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4.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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