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C7****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河深桥路段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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