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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兰溪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号,现住兰溪市**街道**村**幢**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A97****小型轿车从兰溪市云山街道余店新村沿兰江大桥往溪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江大桥溪西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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