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A97****小型轿车从兰溪市云山街道余店新村沿兰江大桥往溪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江大桥溪西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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