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19〕2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AS2****号帝豪牌小型轿车,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新路891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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