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02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坎门安恬小区前道路由振兴路往交通路方向行驶,途经玉环市坎门街道交通路台州浩尔工业公司前路段时与苏某某驾驶的浙JN****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出警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并依法传唤到案。经认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已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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