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8********,汉族,本科文化,现住绍兴市柯桥区**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N***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隧道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mg/100m1。

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又系初犯,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