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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2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路**号。2009年10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DG2****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号***出发驶往**镇**村。18时43分许,途经诸暨市**镇***村路口地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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