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为海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房,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花园**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23 日18 时10 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火锅店与妻子王某某、朋友任某某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汾酒”牌白酒。饭后,陈某某叫了代驾驾驶号牌为琼AV**** 蓝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大酒店喝茶。2019 年1 月24 日0 时35 分许,陈某某在其未携带驾驶证情况下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V**** 蓝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大酒店停车场出发,途径海秀路、海秀东路、五指山路、蓝天路,0 时42 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三路**宾馆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并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接着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25mg/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其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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