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路**集资楼**室,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于2020年2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3mg/100ml,后被民警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7月31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另经查明,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醉酒程度相对较轻,案发时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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