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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深圳市宝安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71****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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