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71****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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