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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单元**,工作单位为**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过期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BN9****号牌小型汽车,从横岗街道**街一宵夜档出发,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路**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3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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