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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3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现住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C6****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孚敬路**号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3mg/100m。后被交警带至温州市**医院抽取血液。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认不讳,并有人员及车辆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查获及抽血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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