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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2********,汉族,初中文化, 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CSS3X1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时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其带至十堰太和医院武当山院区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武汉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8.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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