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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5********,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乡**社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宣恩县**乡**集镇“**”饮酒后,驾驶鄂Q****0号摩托车自**集镇沿**至**村通村公路往**村行驶,当日17时许,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擦刮,将杨某某搭载乘客刘某某腿部刮伤致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于当日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其血样进行抽样提取。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1月28日,宣恩县公安局将提取的陈某某血样送检。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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