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A****9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径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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