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4********,汉族,大专文化,潜江市**局**。住潜江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N6****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潜江市章华北路与晶鹏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潜江市****医院抽取了其血液样本。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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