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钟祥市**小学**,住钟祥市**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8号小型轿车,从钟祥市郢中镇文峰路长江鲜鱼馆地段行驶至郢中镇襄汉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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