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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9********,汉族,专科毕业,双牌县**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路**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5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紫阳路出发沿阳明路行驶,准备去往双牌县**,当车辆行驶至**路**路交汇处时,被在此处的执勤的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吹气,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7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陈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7.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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