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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专科文化,安化县**局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步步高超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2mg/100ml。20时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安化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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