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郴州市北湖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郴州市**学院附近一酒楼吃饭,席间饮用了啤酒。饭后20时许,陈某某驾驶其L0DE87号小型普通货车往南街行驶,途径郴江路宝马4S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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