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号,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7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5月3日21时0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Q****的两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遂溪县往麻章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88.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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